被審查調查人的主體身份證據是認定違紀違法事實的必備要件之一。不同主體實施同一行為,同一主體以不同身份實施同一行為,對是否構成違紀違法以及構成何種違紀違法的定性處理會產生不同影響。收集被審查調查人的主體身份證據,應當依規(guī)依紀依法進行,做到及時、全面、有效、適度,確保取證精準有效。
依規(guī)依紀依法及時收集。行為人主體身份的不同,直接影響案件問題線索處置以及執(zhí)紀執(zhí)法具體措施的審批權限、處分處理依據等問題。主體身份查得不清或不及時,會影響辦案質效甚至導致定性處理失當。為此,收集主體身份證據,應結合查明的違紀違法事實盡早完成,避免立案后才發(fā)現立案機關無權管轄以及對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身份的人員立案后未及時通報相關單位等情況發(fā)生。收集主體身份證據,應當依規(guī)依紀依法優(yōu)先向適格對象如組織人事部門調取其人事檔案的有關材料,確保所調取書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調取時,應當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開列《調取證據清單》。收到《調取證據通知書》的單位或部門,應當依法如實提供。依據有關規(guī)定,向組織部門調取的,還應當出具有關公函及審批手續(xù)。對當事人自行提供的主體身份書證,審查調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做好接收工作。無論是主動調取還是被動接收,審查調查人員均應備注說明接收情況,以確保證據來源和取證程序的合規(guī)合法。
全面收集主體身份證據。被審查調查人的身份情況,包括自然情況、政治面貌、職務職責及曾受處分處理等方面。這些身份情況,往往與定性量紀、處分批準權限和程序、處分執(zhí)行密切相關,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全面收集。為此,既要收集與其違紀違法事實有關的身份證據,也要收集對其處分處理事項有關的證據。也就是說,既要收集其違紀違法事實發(fā)生當時的身份證據,還要收集其目前身份的證據以及影響定性量紀的證據。從《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guī)定》等規(guī)定看,被審查調查人具有各級黨委委員或候補委員、紀委常委、紀委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定身份的,或者具有離職、退休、死亡、失蹤等情形的,對其處分處理還有特別要求。因此,收集主體身份證據時,需要特別注意了解和收集這些特定身份或特定情形的證據。全面收集,還應確保所收集證據的完整全面。比如,任職文件通常內容不多,所以調取的任職文件應當是完整的文件,而不是只調取部分或進行節(jié)錄。
優(yōu)先收集原始直接證據。證明被審查調查人的主體身份,通常以調取書證為主。在書證滅失無法調取或因系臨時口頭賦予職責而無書證證明等情況下,只能通過收集言詞證據予以證明。依據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和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調取書證,應當調取原件,原件無法調取的,應調取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實踐中,應當優(yōu)先調取原始的直接證據。調取較多的是《干部任免審批表》,但僅僅調取《干部任免審批表》通常是不夠的,往往還需要調取任免文件等證據,這是由《干部任免審批表》的證據屬性決定的?!陡刹咳蚊鈱徟怼肥菍Ω刹孔匀磺闆r、經歷及職務變動情況的客觀反映,內容包括干部的姓名、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情況以及任職經歷、考核情況、家庭情況等。但《干部任免審批表》系被審查調查人戶籍信息、入黨志愿書、任職文件等原始直接證據的再反映,不能代替原始直接證據,必要時應當延伸調取原始直接證據。
圍繞要件要素適度取證。在收集主體身份證據時,要把握取證的“度”。這個“度”不是固定不變的,要結合具體案件具體把握,嚴格按照違紀違法及犯罪構成要件和要素取證。因此,收集主體身份證據,并非是對其人事檔案材料的全面調取或復制,而是要緊緊圍繞違紀違法事實和處分處置事項取證。對人事檔案材料中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如任職考察材料、工資審批材料等,通常情況下無需調取。當上述材料與違紀違法事實相關或者本身就是違紀違法的事實,如違規(guī)考察,就應當調取相關材料。再如,被審查調查人曾因貪污受到行政處分,現在因受賄2萬元被立案審查調查。根據2016年“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屬于“其他較重情節(jié)”,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即可構罪。因此,該行政處分是認定構成受賄并涉嫌犯罪的關鍵證據,應當予以調取。
(作者:常青華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jiān)委)